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年龄
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