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订立本合同时,您可以在投保书上选择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如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的,我们将以宽限期届满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您应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垫交一期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交期间。
垫交期间不足一日的,本合同的效力自次日零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8.合同效力的恢复
8.1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费加计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 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保险金的申请
9.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 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9.2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9.3条约定的一般证明文件资料和9.4、9.5、9.6条约定的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9.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