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
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依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承担投保人身故免交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
们,本合同继续有效。
10.受益人
10.1 受益人的指定
订立本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应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本合同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教育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2 受益人的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变更受益人。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会同您一起提出申请;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若因变更受益人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数个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或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则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享有。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1.保险合同的变更
11.1 减额交清保险
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我们将以变更生效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保险费,同时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利,我们将退还红利余额。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改为减额交清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