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7月1日起,大庆市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实施后,大庆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将大幅提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有调整
记者了解到,《意见》实施后,大庆市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大额医疗补助金额将同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也没有改变,仍为3%。
大额医疗补助金额由原来年缴费60元调整为年缴费12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年缴费24元调整为年缴费48元,单位缴费由原来年缴费36元调整为年缴费72元。
各类用人单位参保形式有变化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后,大庆市各类用人单位参保形式将有变化。
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一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的2%(个人)+6%(单位基本)+3%(单位补充)调整为2%(个人)+8%(单位基本)+3%(单位补充)。
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二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的2%(个人)+6%(单位基本)+60元/年(大额)调整为2%(个人)+8%(单位基本)+120元/年(大额)。
住院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三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4.5%(单位)调整为6%(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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