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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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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男25—59周岁、女25—54周岁的,按年缴费,个人在每年 6 月 31 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费,财政给予相应匹配。

  第十一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参统时的缴费基数,按第九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15年的养老保险费。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人员,每超1岁,缴费减少1年,但最少不得低于5年。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直接从本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后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征缴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居委会或乡镇所在地的村委会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填表、收费。经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准后报旗区社保局。街道办事处和乡苏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帐。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暂按缴费基数的 10%划入,其中自愿放弃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牧民,财政补贴的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余额比照城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息。

  第四章 退休与养老待遇

  第十四条 参统时未到龄的人员,待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并从到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不足 15 年的应一次性以到龄时我市的缴费基数计算,补齐至 15 年,方可按月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参统时已到龄的人员,从参统缴足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十六条 待遇标准:未到龄人员养老金由政府补贴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

  月政府补贴养老金=到龄时我市的缴费基数×实际缴费年限×1%;

  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国家规定的年龄发放系数(60周岁为139,55周岁为170)。

  第十七条 2008年启动时按每人每月 450 元发给养老金,以后计算待遇不足450元的,按每月450元发给。

  第十八条 待遇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总专户,旗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特殊情况入不敷出时,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市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原则上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一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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