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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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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个人帐户基金和政府补贴基金。城镇居民个人帐户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打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存款利息;

  (四)其他收入。

  个人帐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保障基金转移;个人帐户余额继承。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贴基金用于:支付政府补贴养老金和城镇居民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丧葬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人员、业务和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两级政府每年将本级应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旗区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当年6月底前缴费的城镇居民核定应补贴的保险费,并转入旗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旗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城镇居民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旗区财政补贴全部上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旗区在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将所收保险费预留两个月支付,其余按规定上解。市基金总专户按月下拨给旗区应支付的养老金。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制度衔接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并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缴费比例和记帐率折抵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折算缴费年限。

  (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失业的人员,其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也可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原已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按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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