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的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11项产前检查。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是强制险种。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3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根据“五险合一”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单位未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外,配套文件还规定,对试管婴儿等3项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要点请您仔细看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转诊、转院怎么办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可由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1-2所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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