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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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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经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的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11项产前检查。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怎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已经完成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医疗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其护理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凡今年3月31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单位,其职工参保后6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算标准。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11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还出台了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ALT、心电图、空腹血糖、B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查、ABO血型及Rh血型鉴定(以上11个项目各1次)。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次)、凝血三项(1次)、肝肾功能(2次)、心电图(1次)、空腹血糖(1次)、B超(2次)、阴道分泌物检查(必要时1次)、尿液分析(1次)、产科检查(9次)、胎心监护(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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