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提倡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殊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核发《缴费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利息;
(三)其它可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利率确定,按实际到帐时间开始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向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额清单。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折算法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户口转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退还个人帐户本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居民,到达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需满15年以上。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保,且符合第十七条条件的农村居民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月享受标准为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养老补贴="当年度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额</P">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二)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含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月享受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基础养老金=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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