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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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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扬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仍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按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可按原办法执行,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足后,享受养老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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