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综合保险?
没有城镇户籍但在成都上班的,但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1、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具有城镇户籍)。
2、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二、综合保险有哪些待遇?
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三、 如何办理综合保险?
单位凭营业执照,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用工办理;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1、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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