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参加综合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有用人单位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享受老年补贴。无单位的没有工伤补偿而是享受意外伤害补偿,其余的一样。
1、工伤补偿:
因工负伤,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附表一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住院医疗费报销: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下式计算报销:
[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十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75%十累计缴费年限数×0.5%)。按上式计算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人院前6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8倍。
欠缴综合保险费的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前款待遇;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在恢复缴费且连续缴满6个月以后,享受前款待遇。
3、老年补贴: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老年补贴,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十本人综合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数×0.6%。
4、意外伤害补偿
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并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附表二的标准支付一次性意外伤害补偿。
九、如果不在本市就业或者失业了,或者还没到退休年龄就死亡了怎么办?
可以凭有效证明,申请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者是继承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
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停止从业以及虽满上述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可以在出现上述情形的6个月以后,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综合保险关系。不满上述年龄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按本人缴费基数8%计算的累计储存额(包括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参加综合保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决定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为综合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继续按规定使用。
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改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履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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