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一样,当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地方未出台配套细则而“夭折”,各地参保实务中并未强制港澳台人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法的出台,总体利大于弊,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保险的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人在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洪桂彬表示。
而Tegan的担心其实则完全不必,根据办法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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