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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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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有诸多保障民生的亮点,其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确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3年4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支架性法律,涉及到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社保法出台时备受瞩目。

  《社会保险法》有诸多保障民生的亮点,其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有利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保法保障民生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确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和医疗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不便。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不畅和医疗费异地报销难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象。针对社保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续转难问题,社保法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是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方面的合理吸收,对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续接不畅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而在医疗保险方面,针对异地报销医疗费难,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社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来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无疑具有进步作用。

  二、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问题长期存在,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往往成为热议焦点。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正是致力于解决二元结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社会保险法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 

  其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

  其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其四,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不仅覆盖城市,也覆盖农村,不仅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覆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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