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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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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有诸多保障民生的亮点,其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确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

  三、“放宽”了养老保险累积缴费要求

  我国以往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退休前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解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以往的养老保险政策而言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规定了两条选择路径:一是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多项的选择途径,有力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

  四、“灵活处理”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此处所谓“灵活处理”系指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社会保险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只有缴费满法定年限的参保人方能在退休之后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对于那些因故未缴满相关年限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法》参考类似于第十六条的立法技术,给予有关人员以“超龄续保”的机会,以保障其在年老患病时能够有效享受相关待遇。

  五、提升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现行社保制度存在统筹层次过低问题,造成社保征缴、管理、使用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我国目前社保统筹分级是省级统筹和市县级统筹并行。市县级是低层次统筹,会制约社保制度的社会共济效应、产生地方政府越权支配(例如上海社保案)、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等诸多弊端,针对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统筹的具体时间,但其将社保统筹层次提升到省级统筹,并力图在例如养老保险领域实现全国统筹,对于去除社保空间上的地域差异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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