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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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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有诸多保障民生的亮点,其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确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

  六、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过去失业人员得病只能得到很少的医疗补助,通常只有几十块钱,而且还需要通过申请才能获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规定将原来需要通过申请才能获取的补助费用转变为现在的直接以医疗保险的形式进行支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保待遇,有利于其早日得到有效治疗,早日重返工作岗位。 

  七、确立了社保基金安全性保障机制

  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来源部分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既有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即社会共济优势,又引入个人账户,体现个人责任。随着社会统筹部分的积累和个人账户的做实,社保基金数额巨大。一些地方出现过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的现象,在行政处罚时,却只能要求退回诈骗资金。社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安全的问题。在最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专门单列一章,即第十章,就此做出详尽的规定,主要从加强外部监督、保障投资运营的安全性、加强法律责任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安全的社会保险保障机制。

  在对社保基金安全性的监督方面,目前体制存在的最大弊端,是社保基金由归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际上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管自监,缺乏外部监督。因此社保法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对于保值增值的安全性问题,社保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经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对于如何增值,社保法仅高度概括为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没有明确具体的指导规则。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骗保行为,社保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行为,社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法律责任方面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驱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希望这部法律实施后能够发挥制度应有的效应,更好地保障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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