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缴费单位的职工增减、银行扣费帐户等发生变更时,须在当月25日前到所属镇(区)社保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如当月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变更的,由市社保局于次月的5日前按上月征收数据报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当月保险费。
第九条市社保局负责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参保条件及适用费率等是否符合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并登记和汇总各单位、各险种的申报缴费资料,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送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市社保局提供的征收资料于每月10日前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采用银行扣缴的方式进行征收。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划解财政专户,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征收并划解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的资料汇总,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送市社保局进行登记建帐。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缴费单位已征收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资料,按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数据或文字的形式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视实际情况将缴费单位虚报瞒报的情况通知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时,发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市社保局,并责成缴费单位到市社保局申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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