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并适时调整。自2006年9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答: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该人员的《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档案(含有《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及时出具《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将《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发还本人,并告知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程序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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