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城镇户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送达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七)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法院审理终结之日起60日内持《宁波市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宁波市职工劳动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近照2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超出规定期限登记的人员,视同已重新就业。
(八)农民合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怎样领取?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九)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十)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效凭证提出补助申请,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十一)失业人员享受生育补助金如何规定?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十二)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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