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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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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十三)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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