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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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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 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创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公民,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 坚持以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 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亩愿投保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民政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含乡镇企业,下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骨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保险费交纳

  第五条交纳保险费的年龄, 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

  第六条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有条件的地方, 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经济组织可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下同)。 个人交纳的保险费和集体的补助分别记在投保人名下。

  第七条投保人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组织投保。

  第八条保险费分按月交纳和一次性交纳两类。按月交纳标准设2、4、6……元等档次;一次性交纳标准设200、400、600……元等档次。

  第九条投保人可根据其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 也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应调整交纳保险费的类别和档次。

  第十条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应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 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对象。乡(镇)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 应在缴纳所得税前按允许扣除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17%)提取并税前列支。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投保人不能按期交纳保险费的,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 在规定时间内可暂管理服务费)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交纳保险费的档次及年数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期间调整过交纳保险费档次的, 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所积累的保险费金额合并计算后再确定其领取标准。

  养老金给付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60周岁前身亡的, 个人已交纳积累全部全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应及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十四条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 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由农村社会养老院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

  第十五条投保人将非城镇用户迁往异地的, 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应将其保险关系(含扣除管理服务费后, 个人已交纳积累的以及集补助的全部本息)转入迁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应退还其交纳积累的全部本息(扣除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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