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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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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2、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7、养老保险费为什么一年比一年缴得多?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逐年总是呈上升趋势,在比率不作变动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缴费额逐年提高。
  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率(企业比率+个人比率)

  8、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什么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浙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从2009年4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9、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每月到社保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0、什么是个人账户?

  答: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1、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计息?

  答:1、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按省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2、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12、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参保人员的工作单位从本区范围内转到区外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当随同转移。其中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1、办理时随带资料:

  ①转移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收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③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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