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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工伤康复权益,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医疗康复是指利用各种临床治疗和康复治疗手段,改善和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康复检查(功能和体能测试等)和康复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义肢矫形、心理治疗、中医治疗等)。
职业康复是指根据伤残职工的身体能力和职业兴趣,通过职业训练等综合性手段,使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再就业合理结合,帮助伤残职工就业和从事一定的力所能及的职业劳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中工伤职工的康复管理(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康复事业的规划、指导、协调,确认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并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具有康复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协议执行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按服务协议规定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协助、配合和组织工伤康复对象康复。
第五条 工伤康复坚持早期介入康复、医疗与康复紧密结合和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属于康复对象,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经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三)因工伤致残或工伤所致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七条 工伤康复实行协议服务管理。医疗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大连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见附件一)审查,并确定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达到伤情稳定或者治疗终结需要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时,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康复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康复申请。申请须填写《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工伤认定手续和相关病历资料。其中伤情稳定仍在住院治疗的,申请表中须有治疗医院的意见。
第九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受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作,经确认并登记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用人单位接到康复通知后,应在3日内将工伤职工送入指定的康复协议机构并办理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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