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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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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http://www.dl12333.gov.cn/Pages/index.html

  第二十一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按康复计划提供服务或违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关系,并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康复协议机构资格。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若不按规定结算康复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可提出解除协议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康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因康复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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