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立新农保待遇调整的长效机制,保证制度可持续性
建立新农保待遇调整的长效机制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自然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是建立在比例缴费和比例缴费补贴基础上,按照“仿城”的待遇计发方式所得。自然调整机制是指待遇计发要素包含经济增长的自然因子,且随其增长而自然持续调整。以成都市为例,不论是2010年4月以前试行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领取额还是试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的基础养老金领取额,都包含“省平工资”这一因子,从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省平工资”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引入比例制的缴费方式和“仿城”的待遇计发方法,能够使养老金随着“省平工资”的自然增长而提高。其次,也可将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率作为建立待遇调整长效机制的补充因素。
四、建立新农保扩面推进的良性机制,均衡参保结构
目前,新农保参保群体呈现参保年龄结构高、而选择的档次低两个极端。一方面,为应对中青年参保“冷”、大龄人员参保“热”的形势,需建立扩面推进的良性机制,规范大龄或超龄人员参保缴费的优惠政策,如一次性趸交、大龄人员参保补贴等,将大龄和超龄人员参保激励的政策执行期限仅限定在新政策发布之时,阻断延迟参保的心理暗示;破除依靠扩面考核指标的下达而间歇性刺激参保的政策习惯;平衡高低缴费档次的政策激励;精心组织,通过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宣传,动员年轻人参保。另一方面,切实组织专业人士向农民广为宣传,缴费档次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享受到的养老金越多,鼓励有条件的农民选择高档缴费。
五、废除新农保“捆绑条款”,还原制度激励
“子女参保缴费,适龄老人不缴费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捆绑条款”,从扩大覆盖面的初衷来看是符合制度运行逻辑的,但在实际试点过程中受阻。为此,应更多地考虑一些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城乡流动,农村大家庭多子女、轮值赡养等复杂的家庭关系和传统养老习惯,在短期试点中,可将享受待遇的门槛“所有子女参保”调整为“至少其中一个子女参保”,更为合适。之后的政策设计,随着制度层次的区分、政策的整合,可将这一“捆绑条款”废除,实现真正的养老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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