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0.5%、1%和1.5%。对于实行第二、三档次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情况(事故率和收支率),下年缴费可上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可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120%、150%或下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80%、50%。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每月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参保时要如实申报每个职工的工资收入,社保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对于参保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参保单位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3倍的罚款。
·偿付标准
一、因工负伤未致残
(一)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工伤医疗期(含康复医疗期)所需工伤医疗(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3、经核准后的市外转诊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即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因工致残
(一) 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分别按本人工资的24个月、22个月、20个月和18个月的标准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1~4级伤残每月分别按本人工资的90%、85%、80%、75%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则修订为: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按上述标准发放伤残津贴至伤残职工本人死亡。同时省条例取消了下述第(3)、(4)项,增加了第(5)、(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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