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省条例增加);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6、4、2、1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5、15、8、4个月),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12
八级 本人工资*10
九级 本人工资*8
十级 本人工资*6
三、因工死亡的
(1)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令)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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