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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条例:年终奖不计入养老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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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的修订草案在去年12月一审过后,于今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各种渠道共收集到意见、建议达5000多条。
  【焦点3】

  为何对补缴养老保险没有规定?

  【新规】新增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条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由于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完备,加上有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守法意识不强,导致前些年有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影响到这部分职工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的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对于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加以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现在能否补缴?如何补缴?《条例(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很多市民表示希望增加完善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此次《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职工可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焦点4】

  提交缴费比例是否将加重企业负担?

  【新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13%职工个人缴费8%

  刘曙光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提高到13%,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国家新的转移办法规定,职工跨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要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部分要转12个百分点。按照目前10%的缴费比例,职工一旦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深圳就要倒贴2个百分点,加上还要给广东省上缴调剂金,调剂金按企业缴费部分的1%征收,这就意味着每转出一个职工,深圳的统筹基金就要倒贴3个百分点。深圳本就是一个移民城市,劳动人口的流动性较大,如果不上调缴费比例,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就会存在很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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