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市政府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待遇逐步递减的原则确定。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被司法机关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相关待遇
(一)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本市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一次性给付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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