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享受补贴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本市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办理自谋职业就业登记手续。
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补贴标准: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三年以上的补助3000元;有效期在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补助1000元;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注册资本金在十万元以上的补助3000元、注册资本金满五万元不足十万元的补助2000元、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的补助1000元。
享受政策应自工商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街劳动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并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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