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
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
目前,已有德国、比利时、丹麦、卢森堡等国家将完成培训或学业的人员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建议二:着力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这应是当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也是充实和丰富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方面。
1.树立新的失业保险理念,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这样才有利于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
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雇用保险”或“就业保险”的经验,重点增加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使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促进就业的“推进器”,实现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的转变。
2.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放宽现行失业保险规定中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围。
现行制度规定,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可作为基金支出项目。
这样,许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失业者,以及享受失业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但仍未就业的失业者就不能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待遇。这也限制了现行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
因此应考虑扩展现行的项目规定,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均纳入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也应纳入其中。培训的时间、次数、技术等级、方式、所需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和改善。
3.适当增加能够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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