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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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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例如, 1995年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中规定了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
  从城镇社会保险来看:根据《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的精神,农民工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如果要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则企业会因用工成本提高而降低对农民工的吸纳数量,或者企业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国家监督成本提高,据专家测算,如果完全建立与城镇一样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由此每年要为每个农民工支付2000-3000元,在现有的用工成本基础上增加30%一4%,这会使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受到削弱,企业投资的增长势头受到抑制,从而减少农民进城务工的机会。并且,农民工的流动性强,还存在返乡务农的可能性,这将加大城镇社会保险管理的难度。

  从农村社会保险来看,由于农民工的户口在农村,仍然对承包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农村社会保险是以上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就不应当将农民工排斥在外,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可能性,更应当接纳农民工。但是,农村社会保险水平低于城镇社会保险水平,农民工如果只享受农村社会保险待遇而不能分享与其在城镇所作贡献相对称的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刚与城镇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公平,而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并未建立,基本上还是家庭自筹保障,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皆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的总覆盖率还不足10%,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更无从谈起,故农民工社会保险如果作为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现在还没有依托。即使将来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也只能作为其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而存在。

  基于上述,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作为城镇社会保险的特别制度而存在,一方面,以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并承相同等缴费义务为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特别是帐户单列和基金管理上实行特别规则,并且还应当具有便于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特点。因此,应当就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专门立法,特别是在未来的《社会保险法》中单列“农民工社会保险”专章,或者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法。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制度建立顺序

  农民工社会保险应当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险种,但现阶段显然不可能各个险种的制度建立都齐头并进。由于农民工还有承包土地作为兜底性生存保障,因而,应当依据各险种对农村土地的可依赖性程度的强弱,来安排各个险种的制度建立顺序。一般而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养老,失业保险的功能接近,即土地的产出可提供基本的衣食保障,因而对养老、失业保险有较强的可依赖性,而工伤、医疗保险则不然,其保障功能所满足的需求,无法通过土地的产出来满足。因而,农村土地对工伤、医疗保险的可依赖性程度相对软弱,所以,农民工的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先于农民工的养老、失业保险。并且,在已建立了工伤、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也会相应减弱养老、失业保险的迫切性。至于生育保险,其重要程度相对弱于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直按照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的顺序安排。

  工伤保险制度,在几乎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被普遍作为优先建立的险种。我国农民工最急切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到是按照普遍性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数不清的劳动争议,都决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尽快建立。这种保险项目不存在帐户积累和接转问题,又分散了农民工的职业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不会形成过高的成本,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赔偿比较容易操作。

  医疗保险也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中非常急迫的险种,因为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业,而且极易使家庭陷入贫困境地。医疗保险有一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之分,其中,后者比前者更为急迫,在一般医疗保险还不具备建立的条件时,首先应当建立大病医疗保险。

  在安排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顺序时,还应当考虑农民工的不同类型,分别类型按照需要和可行性程序分步推进。农民工按其市民化程度可分为:(1)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2)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3)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在城镇无固定住所、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都存在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的过程。因而,在农民工进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先后顺序安排上,应当以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依据,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就越应当尽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三)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

  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特别是有回乡务农的可能性,致使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难题,尤其在农村社会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无法向农村转移。如果不能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险就不可能持续,农民工只得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就业地时,用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来享受其社会保险待遇。这实际上起不到社会保险的作用,因而,“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作法应当由社会保险转移阶取代。

  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转移有同一统筹地区内转移,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和城乡转移等情形,用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取代目前的“一次性领取”,应当分别不同险种分步实施。如失业保险、一般医疗保险在转移条件不具备时,仍可实行“一次性领取”,面对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优先实行转移制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易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承办机构接转其缴费纪录,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而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对较难,接转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乡务农的,可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凭证办理接续或转移手续。

  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和回乡务农可能性大的特点,以及不同地区社会保险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形,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难度大,在现阶段可考虑采用完全积累式,除了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外,用人单位缴费大部分或全部也记人个人帐户,待条件成熟后,再按与城镇劳动者相同比例记人统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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