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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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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例如, 1995年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中规定了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
  在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到农村,由于年老、残疾等原因不再可能进城务工时,可以将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到其农村住所地的县级或多镇级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基金筹集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同城镇劳动者社会保险一样,都面临着基金短缺的难题,特别是农民工社会保险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更大。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寻求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

  1。转换土地保障功能的思路。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此可作如下设想:(1)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人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2)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3)在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过程中,按现行的先由国家征收再由国家出让的制度,在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征用补偿支出之间存在差额,据估计,20年来这种差额的总额达20000亿之巨,有人认为这是继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之后对农民的又一次剥夺。为此,应当通过财政手段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账户积累。(4)学界已有理论质疑农业税的合理性,并建议取消农业税,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言,与其取消农业税,不如将农业税改为社会保障税,并将其收人转入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财政转移支付的思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为所在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然而农民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份额显然低于城市劳动者,离城回乡后更不可能直接分享城市发展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五)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配套措施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到经济、社会、法律的多个方面,只有在适宜的宏观环境中,才可能正常运行。为此,应当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农民工社会保险的配套措施。其中主要有:(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为农民工社会保险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托,特别是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城乡转移提供条件。(2)在缩小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收入水平的差别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标准,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和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减少和消除障碍。(3)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特别是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统一适用于城乡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制度。这样才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管理的效率。(4)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5)在街道、乡镇建立基层社会保险机构,并配备社会保险监察员,充分发挥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作用。(6)要求和支持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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