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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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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一、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从业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青岛市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青岛市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S=(X1+X2×C1/C2+X3×C1/C3+…+XN×C1/

  CN)/12×N

  S=C1/12×N×(X1/C1+X2/C2+X3/C3+…+XN/

  CN)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C2、CN: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计发公式: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单位与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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