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最急需构建的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对有条件的农民工实行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农民社保制度设计应该按照需要和可能,分别设计六种制度。
1。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按照普遍性原则确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当前最迫切的保障项目。一是因为农民工从事着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危险的工作,他们的工伤发生率很高,若没有工伤保障制度,很多人在发生工伤时大多因无钱医治而选择放弃治疗。二是工伤保障项目不存在账户积累与保险关系接转问题,项目成本不高,对农民工来说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职业伤害风险分散机制,能保证其一旦遭受职业伤害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三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是建立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之上的工伤赔偿机制,费用可以承受。四是政府部门负责组织赔偿较易操作。同时,建立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后,用人单位会更加注意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2。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
尽管从年龄结构上来看农民工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是由于他们所从事的大多是城市里最苦最累最脏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生活、居住条件较差,患病的几率高。这使得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制度成为农民的现实需要。为了避免由于患病而导致的风险,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进。对此,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有雇主并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民工,应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其中雇主负担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个人缴费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人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不足未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仍由农民工个人负担;疾病医疗费用若超过一定比例即为大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其余部分仍由农民五个人负担)。对于那些职业不稳定、无固定收人且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日常的医疗费用开支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但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为其设立统筹账户,对有条件和有热情参加一般医疗保险的,可以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并确保其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现实承受能力,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可参考设计如下的制度: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治疗卡到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交费额可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
3。为进入城镇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确定。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为农民化解进入城市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
4。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基于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对特困居民实施的一种无偿救助制度。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同时也是一个“弱势群体”,当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时,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制度比单纯的经济救助更有效、更节省成本。除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样一种解决农民工基本生计的社会救助制度外,在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为其提供紧急救济;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创业、寻求就业时,减少相关的条件限制或为他们提供减免行政性收费等特别援助,使农民工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
5。建立有差别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现阶段还不适宜全面实行和推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可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纳人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拥有比较稳定的职业、相对固定的住所和单位且已在城镇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农民工,可以将他们纳人当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参照或略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对于无固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由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职业的自雇农民工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科学的个人保险基金的省际转移办法。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应该将他们纳人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可以不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7一8%。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订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的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
6。在有条件时逐步实施农民工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
在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应该考虑到农民工就业的特殊性,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及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援制度等以应对农民工的失业。而生育保险是女性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之一,应该主要由雇主承担责任,并应该强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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