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者补办社保存在的问题,王奇分析说,法院执行时需要社保部门的配合,但社保部门基于社保目前的政策、法律法规有些滞后,或者自身工作量的考虑,有时与法院的执行衔接不太融洽,相比较确定金钱义务执行比较好办些,执行数额比较小,几千到几万元,而且绝大部分执行主体是用人单位。要改变目前的现状,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制定比较详细具体的社会保险实施细则,使补办社会保险有法可依。目前这是一个法律空白,比如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花名册即工资表的保留应限定更长的期限,不应局限于2年。补办社保必须用工资表和劳动合同这两项,还有司法裁决书和招工备案记录,缺一不可,其实我个人认为,只要有裁决书就可以了,其他并无多大意义。其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本来为劳动者补办社保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为啥有人设置障碍,最主要的就是怕增加工作量,自己给自己减轻工作负担。其三、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设社保账户监察力度不够,如果所有的企业都有社保账户,就不存在无法补办社保的问题,法院要求为劳动者补办社保的裁决也就不会变成一纸空文。
另外,《社会保险法》也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有两个问题需要社会保险法彻底解决:一是政府对中老年职工养老金的历史欠账应当作出明确的测量与合理的承担责任规划;二是加大对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等群体的社会保险统筹的制度化建设。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