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案例】张老伯2010年6月退休,今年7月2日突发疾病去世。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尚有余额38000元,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可一次性领取。
【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案例】李师傅被车辆撞伤而住院,但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说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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