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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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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出台,到2012年年底,扬州市将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办法》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据了解,根据《扬州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及其修改后扩大到6O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新《办法》实施后,该人群仍按原标准和条件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办法》实施时,市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文件规定享受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直到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为止。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60元/月

  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扬州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从今年7月份起计算发放。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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