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昨天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称,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参保人员等任何个人、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被监督对象为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相关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意见要求,人力社保部将根据工作基础和自愿的原则,在6个省份各选择2-3个市县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报部里备案。
同时发布的《2013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明确,今年人力社保部将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规章;部省联合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新农保、城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按照国务院部署,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办法。
附通知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基金,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确保基金安全”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要求,在依法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的直接监督。为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规范有序地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