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舆论监督。要注重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畅通沟通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实现有效监督。
(四)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各地要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搭建社会监督平台,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政府网站上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专栏,受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落实举报奖励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五)聘请社会监督员。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具有较强政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能够秉公办事。要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大力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对蓄意打击报复社会监督员的行为,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六)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地制宜地组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社会保险进行监督的作用。
五、社会监督意见的反映和处理
(一)健全社会监督意见反映和处理机制。社会监督发现的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均可依法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举报或反映。基金监督机构应积极受理,根据问题性质、部门职责等,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查证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金监督机构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要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执法纪律,按规定及时报告和通报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内设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通报本级基金监督机构。建立处理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有机衔接,防止推诿扯皮。
(二)保护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举报或反映人要求告知情况的,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后,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于举报或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及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要依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