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工作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部里将根据工作基础和自愿的原则,在6个省份各选择2-3个市县作为部级试点地区。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并报部里备案。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跟踪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与行政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给予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实践基础。要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部基金监督司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组织指导工作。各地要及时报送情况,加强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