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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社保物业公司可随时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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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有网友爆料称,市社保局违反国家规定,挪用社保基金开办深圳市社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保物业公司”),旗下开设发廊、宾馆等。

  记者昨日从社保局专门召开的通报会上获悉,市社保局确实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当初注册公司用的500万社保基金在1996年已经归还。而社保基金从1982年至今直接和间接投资了145个项目共计17.65亿元,目前已收回本金并增值10亿元,并全部返回基金,而社保物业公司也已做好剥离准备,但其所承担的社保卡管理服务和12333电话咨询的社保辅助服务目前仍难剥离。

  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证实,目前社保基金盈利的部分全部回到社保基金中,管理费结余的部分全部上缴财政,两者没有关联,社保局没有设“小金库”,参保人不用担心基金安全。

  回顾:

  承认持股社保物业公司

  对于网友反映的情况,市社保局解释称,1994年,原社保局以社保基金出资,与深圳海天出版社融资兴建海天综合大厦。为了保障全市社保服务24小时不间断,社保物业公司于1995年11月成立,以500万元社保基金为注册资本,目前由该局持有70%的股份。

  同时,在之后的1998年1月,国家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后,市社保局便停止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其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据其介绍,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及4.08万元的利息在1996年就已归还给社保基金,市社保局又从社保基金以外的经费中拨入资金和资产,保障社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

  1问:提取社保基金办公司是否违规?

  答:当年提取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违规

  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对记者表示,社保局早期并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根据1983年的《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日常经费开支。

  有媒体发问,原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当时的社保局使用基金开公司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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