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3)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4)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5)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目前是每人每月730元(2012年7月1日调整,此前的调整情况是:2007年4月之前277.5元,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333元,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80元,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420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510元,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600元,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为730元)。
4、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定额结算是怎样规定的
自201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因尿毒症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参保职工的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参保人员个人不负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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