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此次三类五种不同情形的人员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特别提醒: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