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印度于1924 年实施的《工人补偿法》是一种完全的雇主责任制。印度独立后,1948 年开始建立包括工伤保险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雇员国家保险法》也于1952 年开始实施。
印度的《雇员国家保险法》覆盖了雇用20 人以上的工业企业,采矿、商业和农业不包括在内。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蓝领、白领和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管理人员。
该法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经济部门,然而,即使是所覆盖的经济部门,该法仅仅在工业中心并具有大量参保人员的地区实施。
印度实行雇主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处理工伤争议的机构根据《工人补偿法》仅负责处理一次性支付的待遇,如遗属和伤残待遇等。非法定的工伤待遇也可以向该机构申请裁定。
如果该机构认定雇主有过失,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补偿。如果法院断定雇主有过失,宣判的罚款将用于支付雇员的待遇。
美国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较晚。直到1908 年联邦政府才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尔后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
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
此后,美国国会在多次修订《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1956 年,对因工致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1984 年国会通过了《伤残津贴改革法案》,1996 年美国又对工伤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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