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执行。但各州、企业也可结合本州、本企业制定相应的规定。如盐河水利工程管理局规定,损失在100 万美元以下由局自行处理,损失在100 万美元以上的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工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赔偿的项目有:工伤者所有医疗费;如致残不能工作可领取基本工资的95%,直到重新工作;如果致残严重,一直不能工作,可一直享受。
另外,美国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雇员了解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法规及保险知识,以提高雇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操作意识。
日本工伤保险及保障制度
日本的《工伤补偿保险法》制定于1947 年,这部法律的第一条指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对工人因业务上的事由或因上班造成负伤、生病、残疾或死亡者,予以迅速且公正的保护,实行必要的保险给付。
同时,谋求促进这些因业务上的事由或上班而病残的工人重返社会、救援该工人及其遗族、确保工人的劳动条件,以利于工人福利的改善。”
先后制定颁布了《雇用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和劳动保险费征收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补偿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日本,工伤保险由政府主管,平时由一个专门的审议会负责处理具体的工伤保险事务,主要是各种保险支付。审议会的委员由劳动大臣任命,其中工人代表、雇主代表和公益代表各占三分之一。
保险费用则由政府依据《工伤保险费征收法》,向相关的企业主进行征收。另外,根据《工伤补偿保险法》第26 条,国库也可以在预算范围内补助一部分费用。此外,政府还负责举办各种劳动福利活动。
从1958 年至今,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厚生省制定了如何减少工伤的11 个五年计划,该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最大限度的减少死亡事故,确定中小企业安全卫生工作落实,减少劳动者的精神负担,减少事故受害人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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