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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工伤医疗费单位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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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浙江金华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条例规定职工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受工伤住院业应由单位负责护理,更规定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医疗终结之日止。

  指导意见明确,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没有负责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同期当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标准计算。用人单位认为无须护理或职工认为出院后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应提供鉴定机构证明。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规定或不能证明该规定已告知职工的,参照当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主张其他情形下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应说明用途,由仲裁委员会酌情审定。

  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标准支付;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当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有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医疗终结之日止。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当事人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有争议的,按两种方法确定。

       第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加班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第二,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工伤保险统筹地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本人工资标准按上述方法确定,但本人工资如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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