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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规:工伤医疗费单位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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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浙江金华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条例规定职工已向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受工伤住院业应由单位负责护理,更规定停工留薪期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医疗终结之日止。

  此外,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其要求支付差额部分应予支持。

  争议问题体现人文关怀

  针对以往仲裁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指导意见此次也作了明确规范,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

  比如,同一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并构成等级的,指导意见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次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按照最高等级支付。

  工伤5~6级职工与用人单位不能就工作岗位达成一致的,视为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其伤残津贴。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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