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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6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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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彰显了六大亮点,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提高。

  亮点三

  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

  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修改后的《条例》则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加了2倍多。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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