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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6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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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彰显了六大亮点,工伤保险待遇有了大幅提高。

  亮点五

  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版《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修改后的《条例》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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